辽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及专项设计、优秀标准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每次评选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有效申报项目数的60%,其中一、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申报评审费用。
第五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行业指导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或以上(如包括边坡工程,应自建成后经历不少于两个水文年)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结构或工程基坑完成一年或以上(如包括边坡工程,应在岩土工程治理后两年或以上)的岩土工程设计、咨询项目;成果作为其应用主体的整体安全评估依据或用于验证主要工程设计目标实现程度的,主体部分完工不少于一年(建筑边坡的监测不少于两个水文年)的与岩土工程相关的大型专项检测、监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
三、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的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地下水控制防护主体完工6个月或以上,经历至少一个年度丰水期的复杂条件的地下水控制项目;经相关机构认可的大中型水资源论证或评价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及专项设计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传统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电力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冶金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铁路工程设计、通信广电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等设计项目,以及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人防工程设计、BIM应用等专项设计项目。
二、大型或复杂的市政、电力、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水利、公路、铁路、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部委或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且由我省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基础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由外埠驻辽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在省内完成的重大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协会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申报。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企业,应为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六、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能提高设计或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有重要创新成果的项目,应附查新报告。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辽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省协会评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及各行业、专项申报及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第十五条 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工作,达到相应先进水平,合作单位需提交一份同意文件并注明合作设计。
第十六条 在国外(境外)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第十七条 同一个项目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中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单位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需获得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材料需经由各市勘察设计同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5人;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0人;申报其它专项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二十条 经评审列为暂缓评选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成立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行业(专项)评审组,负责相应项目的评选,各行业(专项)评审组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省级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行业(专项)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由相应行业分会或省协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提出推荐名单报评委会审定。每届评审专家应有不少于1/3的人员更新。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召开初步评审会议。各行业(专项)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评分方式,提出本行业(专项)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三、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行业(专项)评审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省协会将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项)评审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现场核查,根据复审情况确定处理意见。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及有异议的项目复审意见报省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会议审定。
六、公布。对审定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公布,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向主要技术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给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评选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电子版文件包含的内容和信息应与勘察设计原始成果文件一致。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次申报资格,在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评优信用档案中计入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评审组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把关不严,造成失察和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评审组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组织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自律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自律规定者,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在评选结果公布后,省协会秘书处保留三个月,申报单位可自行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